申 請 人:潘XX
送達地址:陜西省西安市XX區(qū)XX路XX小區(qū)
被申請人:洛陽市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3〕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于2023年10月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3〕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7月X日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洛陽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XX芝麻雞柳”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guī)定的食品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X日作出洛孟市監(jiān)〔2023〕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申請人不服,提起本次復議。
一、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人生產銷售的“XX芝麻雞柳”存在未依法展開符合配料的具體成分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3.1.3規(guī)定:“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钡男袨榭陀^存在,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事項另有規(guī)定,從其規(guī)定。”的要求,構成了未按照國家標準對標簽進行標注的違法行為。
二、另外,被申請人稱申請人所購買的產品系后期加貼的標簽脫落的內容,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被申請人稱被投訴舉報人后期對涉訴產品進行了加貼,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應當視為沒有證據,視為被舉報人沒有后期加貼標簽,不足以證明被舉報人后期對標簽進行了加貼,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三、關于舉報獎勵的問題,被申請人在洛孟市監(jiān)〔2023〕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中,未就申請人的獎勵訴求答復申請人,屬于懶政行為,應由法制機關確定其違法并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四、涉訴產品是否屬于質量合格產品,應以產品實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判斷依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及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根據第三方有資質的、相應的檢測報告等來進行辦案。出廠檢驗報告屬自檢報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沒有企業(yè)會說自己企業(yè)的產品有問題。
被申請人在對被舉報人進行檢查時,僅依涉訴企業(yè)提供了出廠檢驗報告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亦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綜上,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復議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
一、答復人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了積極的調查核實,并依法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了被答復人。
2023年7月X日,我單位收到了潘XX的投訴舉報信,反映洛陽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XX牌芝麻雞柳包裝標識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接到投訴舉報后,我工作人員針對投訴舉報人反映的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開展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舉報人反映的XX品牌的芝麻雞柳食品外包裝標識配料表內容為印刷成型后的一體包裝,后期加貼上的配料表內容為:雞肉、飲用水、面包糠(小麥粉、玉米淀粉、水、大豆油、食用鹽、酵母)、食用玉米淀粉、小麥份、雞蛋粉、大豆蛋白、精煉植物油、白芝麻、食用鹽、白砂糖、辛香料、魔芋粉。當事人能夠提供被舉報食品相應批次的出廠合格檢驗報告。關于被舉報的產品標簽問題,當事人稱,由于前期包裝配料名稱不精準,為了節(jié)約公司成本,就采取補救措施,對配料表配料名稱包裝標識“面包屑(糠)”成份及含量作出標注,通過加貼標識詳細注解配料表內容的方式,面向市場銷售,生產工藝未做改動。當事人解釋說在運輸、分銷過程中外力原因造成加貼的配料表標簽脫落。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銷售時向消費者明示配料表的準確信息,并對加貼的配料表標識強化牢固措施,防止再次出現(xiàn)脫落現(xiàn)象發(fā)生,同時要求當事人及時更換并印制新的產品包裝標簽。經責令改正,當事人已及時改正上述行為,并印制了新的產品包裝標簽。
結合上述調查情況,依據《食品生產經營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瑕疵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繼續(xù)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币约氨緱l第二款:“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lián)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guī)范的;”的規(guī)定,我局認為,被舉報人XX食品有限公司出廠銷售的產品標簽問題屬于標簽瑕疵,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決定不予立案。8月X日,我單位將《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洛孟市監(jiān)〔2023〕投告第XX號)以郵寄方式送達了投訴舉報人潘XX。
二、答復人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洛孟市監(jiān)〔2023〕投告第XX號)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7月X日我單位收到潘XX的投訴舉報信,立即對該案件線索展開了調查。經過調查,在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經主管局長批準,對該案件線索不予立案,并于8月X日通過郵寄方式,將案件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完全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答復人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洛孟市監(jiān)〔2023〕投告第XX號)內容適當。
綜上所述,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3年7月X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申請人稱自己于2023年6月X日在超市購買到被投訴舉報人生產的“XX芝麻雞柳”,花費金額8.5元,該產品在配料表標注“面包屑”,但未依法展開復合配料的具體成分,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要求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處罰、依法調解退還貨款、給予其舉報獎勵。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安排執(zhí)法人員于2023年7月X日對被投訴舉報人洛陽XX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xiàn)場檢查并制作檢查筆錄。2023年7月X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洛孟市場監(jiān)管(2023)第HMXX號《投訴受理決定書》,決定受理申請人的投訴,并于當日向申請人郵寄洛孟市場監(jiān)管(2023)第HMXX號《投訴調解通知書》,因申請人未按時參加調解,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X日作出洛孟市場監(jiān)管(2023)第 HM3XX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送達被申請人。
因被投訴舉報人XX食品有限公司出廠銷售的產品標簽問題屬于標簽瑕疵,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X日作出洛孟市監(jiān)責改(2023)XX號《責令改正通知書》并送達被投訴舉報人,責令被投訴舉報人改正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于2023年8月X日決定對申請人舉報的案件不予立案。后被申請人作出洛孟市監(jiān)〔2023〕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并于2023年8月X日郵寄給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舉報投訴信、投訴受理決定書、投訴調解通知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不予立案審批表、責令改正通知書、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及時指派執(zhí)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經過調查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告知了申請人。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3〕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事實清楚,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3〕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