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公開 孟政復議〔2023〕39號

發(fā)布時間:2023-12-29 來源:區(qū)司法局

申 請 人:張X

被申請人:洛陽市孟津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于2023年X月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請予以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河南省洛陽市孟津區(qū)XX社區(qū)居民,在河南省洛陽市孟津區(qū)XX社區(qū)擁有合法產權房屋,因“孟津區(qū)黃河路(XX段)建設項目”建設,上述房屋被納入項目拆遷范圍之內。為核實該項目的合法性,申請人于2023年X月X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專函的方式(郵寄單號:105743243XXXX)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書面的《信息公開申請表》并附了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附件信息,申請書面公開涉案建設項目的:1、建設項目立項批復文件及申報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根據(jù)中國郵政官網顯示的簽收記錄(見附件5):被申請人于2023年X月X日簽收了申請人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表》等書面材料,截止到目前并未對受理的信息公開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回復,且已過20個工作日的法定回復期限,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怠于履行其信息公開回復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對涉案房屋征收項目的知情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信息公開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xiàn)特依據(jù)《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依法確認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到期不予答復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給予申請人書面答復。

被申請人答復:孟津區(qū)發(fā)改委收到張X提交的黃河路(XX段)建設項目立項批復文件及申報材料的政務公開后,積極配合,查詢到該項目在我委辦理過企業(yè)投資項目備案。區(qū)發(fā)改委出具了該項目備案證明,加蓋備案專用章,于2023年X月X日下午5點35分在孟津區(qū)郵政局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寄送回政務公開申請人張X。

根據(jù)郵政內部系統(tǒng)查詢結果,張X于2023年X月X日中午12點6分簽收該信件。孟津區(qū)發(fā)改委在收到司法局的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后,核實相關情況,并與張X電話聯(lián)系,告知該項目的備案證明已寄出,其本人已簽收。電話中張X查找了其所收信件,已經找到了我委寄出的項目備案證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X月X日,申請人通過EMS向洛陽市孟津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1、孟津區(qū)黃河路(XX段)建設項目立項批復文件及申報材料。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紙質,所需信息的獲取方式:郵寄。被申請人于2023年X月X日簽收該郵件。被申請人簽收該郵件后于2023年X月X日將信息公開答復郵寄至申請人,申請人于2023年X月X日簽收該郵件。申請人于2023年X月X日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提交的EMS郵寄憑證復印件、被申請人提交的EMS郵寄憑證復印件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3年X月X日收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后,于2023年X月X日將信息公開答復郵寄至申請人,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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