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人:洛陽XX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地 址:洛陽市孟津區(qū)XX鎮(zhèn)
被申請人: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孟津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自然征決字〔2022〕第X號《行政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決定書》,于2023年X月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自然征決字〔2022〕第X號《行政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決定書》。
申請人稱:申請人建設的“洛陽XX幼兒園”項目,位于洛陽市孟津區(qū)XX大道與XX路交叉口西北側,于2022年X月開工建設,目前尚未竣工驗收,2023年春季即將投入使用。該項目總占地面積39.43畝,原規(guī)劃建設幼教大樓1棟,培訓樓1棟,教職工公寓和辦公、保育樓等綜合樓1棟。2022年X月X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頒發(fā)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2022年X月X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下發(fā)洛孟自然征決字〔2022〕第X號《行政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決定書》,對“洛陽XX幼兒園”項目中的“教師宿舍”樓征收基礎設施配套費471428.4元。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該決定的事實依據(jù)不足,法律適用錯誤,為此,特申請復議機構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征收對象“教師宿舍”樓實際用途為辦公、保育、教師宿舍等多功能“綜合樓”,規(guī)劃圖中設計人員將其簡化標注為“教師宿舍”。
申請人報批通過的“洛陽XX幼兒園”規(guī)劃設計圖,是由XX工程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設計的,規(guī)劃圖中包括幼教大樓、培訓樓、接待中心、教職工公寓和辦公、保育綜合樓等建筑物。設計人員在對設計圖紙中的建筑物進行標注時,僅是按照該建筑物主要用途之一進行了簡化標注,并未按照該建筑的綜合用途或功能進行標注。
1、如設計圖紙中標注的“多功能廳和辦公室”,其實際用途為:一樓為接待中心,設有接待大廳和園長值班室、業(yè)務接待室、收費室和幼兒檔案室,共四間辦公室;二樓“多功能廳”為會議室、集體活動室和宣教室。但設計人員對該棟樓僅簡要地標注為“多功能廳和辦公室”,未能體現(xiàn)該建筑的實際用途。
2、再如該幼兒園項目備案證明中,計劃建設的“幼教大樓”,包括幼兒教室(含衛(wèi)生間)和廚房操作間,但設計人員將其標注為“新建幼兒園”。
3、被征收對象“教師宿舍”樓,其實際用途為綜合樓,包括保安部辦公室(一樓1間)、母嬰室(一樓5間)、玩教具及活動器材貯藏室(一樓三間)、行政辦公用房(二樓10間)、教研室(三樓10間)、教師宿舍(四層和五層各10間),但也被設計人員簡要標注為“教師宿舍”。
因此,被征收對象的實際用途集辦公、保育、教師宿舍為一體的綜合樓,“教師宿舍”樓系設計人員簡要粗略標注。
二、被征收對象“教師宿舍”為幼兒園必備的配套教學設施,系“教學用房”,屬于免征范圍。
《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2點規(guī)定,中小學及幼兒園的“教學用房”“實驗樓”“圖書館(樓)”“體育場館”“餐廳”“學生宿舍”均屬于幼兒園必備的配套設施性質,免收城市配套費。而被征收對象的實際用途是集辦公、保育、宿舍為一體的綜合樓,是幼兒園必備的教學配套設施,屬于“教學用房”的性質,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應當免收城市配套費。
三、“教師宿舍”不屬于被征收的范圍,不應當被征收配套費。
《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2點規(guī)定,配備的“家屬樓”“商業(yè)用房”全額征收城市配套費?!敖處熕奚帷辈粚儆谏鲜鲆?guī)定中應當征收的范圍,因此,不應當對“教師宿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教師宿舍”征收配套費屬于擴大解釋法條,任意擴大征收范圍。
根據(jù)行政立法理念,行政機構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設定或增加義務而制定的規(guī)定,條文應當明確、具體。行政機構在執(zhí)法時,也應當依據(jù)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不得擅自對條文進行擴大解釋,從而違法增加行政相對人的義務。雖然《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2點規(guī)定的免征范圍內沒有列明“教師宿舍”,但應征范圍內也沒有“教師宿舍”。依據(jù)行政法立法理論,沒有明確征收依據(jù)的即為不得征收,被申請人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沒有法律依據(jù),其征收行為是錯誤的。
五、目前,《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細則》已經失效,不得繼續(xù)作為征收的依據(jù)。
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征收決定書所依據(jù)的“管理辦法”和“細則”于2017年X月X日公布實施,其有效期為5年,即有效期至2022年X月X日。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征收決定的時間為2022年X月X日,此時該“管理辦法”和“細則”已經失效將近2個月,被申請人依據(jù)該規(guī)定作出的行政決定屬于適用依據(jù)錯誤。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第2點之規(guī)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jù)錯誤的,應予撤銷。
綜上,申請人認為“教師宿舍”樓不應當被征收城市配套費,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自然征決字〔2022〕第X號《決定書》錯誤,請復議機關依法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答復:
一、被征收對象在規(guī)劃設計圖、投資項目備案證明、規(guī)劃技術經濟指標等多個報審材料中均標注為“教室宿舍”,就應當根據(jù)報審材料和規(guī)劃許可項來確定建筑物的用途,而非報審審批后建造者自行改變使用用途來確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
二、被征收對象“教師宿舍”僅為員工居住使用,與幼兒園教學無關,不屬于“教學用房”,不屬于免征范圍,答辯人對“教師宿舍”征收配套費屬于同質性解釋,未任意擴大征收范圍。
教學用房是合班教室、階梯教室、多媒體教室、計算機教室、科技活動室、心理咨詢室、體質測試室教學空間的統(tǒng)稱。而“教師宿舍”與教學活動無關,僅作為教師生活起居的用途。根據(jù)《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點規(guī)定“配備的家屬樓、商業(yè)用房等項目全額征收配套費”,“教室宿舍”與“家屬樓”具有相同的生活起居用途性質,所以應當對“教室宿舍”全額征收配套費。所以“教室宿舍”應當屬于被征收對象。
三、被答辯人申請建設“教師宿舍”時,《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細則》并未失效,應作為征收的依據(jù)。被答辯人于2022年X月X日向答辯人簽署承諾書,表示建設項目已經孟津區(qū)規(guī)委會批準,目前建設項目正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認可“教師宿舍附屬用房及地下部門共計3928.57平方米,應繳納城市配套費471428.4元”,但由于資金暫時緊張申請緩交城市配套費6個月。此時根據(jù)“管理辦法”與“細則”,被答辯人就應當繳納城市配套費。
綜上,請求洛陽市孟津區(qū)人民政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2年X月,洛陽XX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在洛陽市孟津區(qū)XX大道與XX路交叉口西北側建設“洛陽XX幼兒園”,建筑面積總計12130.76平方米,其中教師宿舍附屬用房及地下部分建筑面積共計3928.57平方米。根據(jù)《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細則》(洛政辦〔2017〕95號)之規(guī)定,洛陽XX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應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共計471428.4元。2022年X月X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出具承諾書,承諾“因資金緊張,申請緩繳城市配套費6個月,承諾于2022年X月X日前繳納完畢,逾期未繳納申請人愿意承擔相應責任”。因申請人一直未繳納471428.4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被申請人根據(jù)《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細則》(洛政辦〔2017〕95號)之規(guī)定,向申請人下達了《行政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決定書》(洛孟自然征決字〔2022〕第X號),要求申請人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孟津區(qū)行政服務中心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代征服務窗口辦理繳費手續(xù)。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自然征決字〔2022〕第X號《行政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決定書》事實依據(jù)不足,法律適用錯誤,向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X月X日向申請人下達的《行政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決定書》(洛孟自然征決字〔2022〕第X號)。
另查明,洛陽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X月X日發(fā)布《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洛政〔2022〕46號),確定《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細則》(洛政辦〔2017〕95號)文件繼續(xù)有效。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答復書、《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洛政〔2022〕46號)、《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洛陽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細則》(洛政辦〔2017〕95號)、被申請人承諾書、《行政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決定書》(洛孟自然征決字〔2022〕第X號)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決定,事實清楚,依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2022年X月X日作出的《行政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決定書》(洛孟自然征決字〔2022〕第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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