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人:周xx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于2024年x月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經(jīng)過審查后,于2024年x月xx日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復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坐落于河南省洛陽市孟津區(qū)xx鎮(zhèn)xx村、xx村境xxx院地塊“xxxx一期”xx幢x單元xxx室房屋買受人,為核實案涉項目建筑是否合法。2024年x月x日,申請人通過EMS快遞(單號:xxxxxxxxx)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涉及河南省洛陽市孟津區(qū)xx鎮(zhèn)xx村、xx村境內(nèi)xxxxx地塊“xxxx一期”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條件書或規(guī)劃設計條件書、建設工程竣工規(guī)劃核實合格證等6項材料。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簽收,至今未作出任何形式的答復。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至今已遠超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20個工作日。被申請人至今未向申請人進行任何答復亦未告知申請人其是否予以延期答復等事項,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行政不作為,嚴重侵犯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
故,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之規(guī)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望依法查明事實,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
一、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nèi)就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了答復,將相關政府信息郵寄給申請人,被申請人無違法行為。
被申請人自2024年x月x日簽收被申請人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后,已在法定的期間內(nèi)即2024年x月x日通過EMS(單號xxxxxxxxxxx向申請人郵寄載有相關信息的紙質(zhì)文件,申請人也在2024年x月x日簽收(相關簽收信息可通過 EMS 單號查詢)。
二、申請人在復議申請書中所述被申請人至今未作出任何形式的答復不是事實。
被申請人已于 2024年x月x日將申請人申請的相關信息以郵寄的形式回復申請人,具體回復內(nèi)容有《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孟津分局關于徐xx、周xx同志申請信息公開有關情況的回復》函及其11頁載有相關答復信息紙質(zhì)附件(詳見答辯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故申請人在復議申請書中所述被申請人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復情況不存在。
綜上,被申請人履行了法定職責,請依法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x月x日,申請人通過EMS(單號:xxxxxxxxxxxx)向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孟津分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涉及“xx院x期”項目的如下信息: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附件;2、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3、土地出讓金繳費憑證;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選址意見書;5、建設工程規(guī)劃圖(包含圖紙目錄、設計說明以及平、立、剖面圖,可提供電子版藍圖);6、放線、驗線證明文件;7、建設工程規(guī)劃條件書或規(guī)劃設計條件書;8、建設工程規(guī)劃條件核實意見書;9、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10、規(guī)劃變更材料(含規(guī)劃變更申請、變更前后附圖對比、規(guī)劃變更公示材料、規(guī)劃變更批準材料);11、建設工程竣工規(guī)劃核實合格證;12、房屋測繪報告或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房屋面積測算技術報告書(規(guī)劃變更階段、竣工階段)。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紙面,所需信息的獲取方式:郵寄。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簽收該郵件。被申請人簽收該郵件后于2024年x月x日將信息公開答復通過EMS(單號:xxxxxxxxxxxx)郵寄至申請人,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簽收該郵件。申請人于2024年x月x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被申請人提交的EMS郵寄憑證復印件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收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后,于2024年x月x日將信息公開答復郵寄至申請人,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nèi)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