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公開 孟政復議〔2024〕42號

發(fā)布時間:2024-10-31 來源:

申  請 人:王xx

被 申 請 人: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99xxxxx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x月x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經(jīng)過審查后,于2024年x月x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99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1、該路段未設置明確的禁停標志;2、商鋪門口停車,在不妨礙行人及車輛通行并且不占盲道的情況下,從未接到上級部門告知此處不可停車;3、4月x日收到告知單后便到城管部門進行申訴,次日停車位置增設了停車位,但是收到的回復仍是罰款需要上繳,我認為從未接到此處不可停車的警告,執(zhí)行處罰的標準應從規(guī)劃停車位,規(guī)范使用后開始執(zhí)行。特此申請撤銷以上罰單。

被申請人答復:

一、2024年xx月xx日x時xx分,申請人王xx將豫Cxxxxx小型渣土車在洛陽市孟津區(qū)xx道新區(qū)xx門口對面東側30米逆向停車(道路上)不按規(guī)定停放車輛的行為屬于嚴重違停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上述違法行為有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本機關決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該處罰認定事實充分,程序正當合法。

二、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不服理由,可以進行以下反駁:

 1、關于申請人提出的未設置明確的禁停標志:并非是申請人理解的只有能看到禁停標志的地點才不允許停放車輛。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根據(jù)現(xiàn)場照片可見,該停車區(qū)域明顯為人行道,不能隨意停車,該車輛在人行道上逆向停放行為已明顯違規(guī)。

2、關于商鋪門口停車不妨礙行人及車輛通行且未接到上級部門告知不可停車:首先,車輛在人行道上逆向停放已經(jīng)屬于嚴重違停行為,其行為后果已經(jīng)妨礙了城市交通秩序。其次,我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其法律效力并不會因為商鋪門口而改變。治理城市違停的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任何可能影響交通流暢的行為都會受到約束。

3、關于x月x日收到城市管理部門申訴后次日增設停車位但仍需上繳罰款:在此處增設為停車位之前,該區(qū)域仍為人行道,申請人的違停行為已經(jīng)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其次,即便車輛停在停車位上,逆向停車仍然是違規(guī)行為。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不服理由并不成立。申請人王xx要求撤銷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99xxxxx號處罰決定書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

該案違法停車圖片清晰,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谝陨洗饛?,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存在,其提出異議的理由均無法可依,答復人的程序正當合法,適用法規(guī)準確。因此,應當依法維持本機關作出的決定。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x月x日x時xx分許,申請人的車輛豫Cxxxx在洛陽市孟津區(qū)xx道新區(qū)xx門口對面東側30米逆向停車(道路上)不按規(guī)定停放車輛的行為,被被申請人拍照記錄,現(xiàn)場進行證據(jù)采集并開具違法停車告知單,2024年xxx日,申請人至被申請人處接受處理,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依法作出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99xxxxx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處200元罰款,并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jù)“《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關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相關行政處罰權的公告》第三條第一款:2023年xx月x日(含)之后,對于城市區(qū)內“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區(qū)城市管理執(zhí)法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依法予以處罰;對于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該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區(qū)城市管理執(zhí)法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敝?guī)定,被申請人有權就申請人違反“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本案中,申請人未將車輛停放在規(guī)劃的停車位上,且車輛停放未緊靠道路右側,逆向停放,遂其未按規(guī)定停放機動車,已構成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拍攝的記錄資料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被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進行處罰事實清楚、于法有據(jù)。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依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99xxxxx號《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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