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公開 孟政復議〔2024〕112號

發(fā)布時間:2024-10-30 來源:

申 請 人:劉XX

被申請人: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孟津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于2024年X月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經過審查后,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作出的《關于劉XX同志申請信息公開的答復》;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作出的《關于劉XX同志申請信息公開的答復》所謂“該公司回復因涉及其公司商業(yè)秘密”,從而“對您申請的上述信息不予公開?!保芙^公開案涉政府信息,認定事實錯誤,適用依據錯誤,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河南省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規(guī)定》等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對此不服,依法申請復議,請求依法審查,支持請求,定分止爭,達到解決問題的法律效果。

被申請人答復: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而“有利害關系”是指被訴行政行為有可能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區(qū)別于其他人的、特別的不利影響或者侵害。如果被訴行政行為根本不可能對起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區(qū)別于其他人的特別損害或不利影響,起訴人不具有申請人資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起訴人如果不能初步證明與申請的政府信息有利害關系,行政機關無論是否公開相關政府信息或者以何種方式公開,均不會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且作為普通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其知情權與其他公民并無實質區(qū)別,被訴政府信息公開行為對其知情權并不會造成區(qū)別于其他人的特別損害或不利影響。因此,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起訴人與被申請的政府信息沒有利害關系的,不具有申請人資格。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起訴人應當舉證初步證明其與申請的政府信息有利害關系。本案中,申請人劉XX與申請公開房地產開發(fā)建設(XX項目地塊開發(fā)建設項目)的相關政府信息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申請人資格。

二、答辯人對申請人的申請及時進行了答復。

因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涉及房屋開發(fā)建設,為此答辯人發(fā)函征詢開發(fā)公司意見,開發(fā)公司回復因涉及公司商業(yè)秘密不同意公開。2024年X月X日答辯人依法作出《關于劉XX同志申請信息公開的答復》,并通過EMS 快遞向申請人郵寄答復書,告知了劉XX信息公開申請的相關信息。

三、申請人劉XX已多次提起行政訴訟及行政復議,在行政案件處理過程中,導致同一糾紛循環(huán)往復,具有濫訴故意。

申請人劉XX針對其土地被征收的同一事項重復、反復提起了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投訴、信訪等,明顯違反行政訴訟等法律法規(guī)的立法目的,有悖誠信的起訴行為。

綜上,請依法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4年X月XX日,申請人通過郵政(單號:XA6869XXXX)向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孟津分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涉及“洛陽市孟津區(qū)XX鎮(zhèn)XX村(XX路以南,XX以西,XX村老住宅以北,XX路XX橋以東)XX項目地塊開發(fā)建設項目的以下信息:1、案涉地塊土地權屬來源及權屬文件;2、申請出讓案涉地塊的請示及同意出讓的批復文件;3、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成交等全部政府信息;4、國有土地成交確認書;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6、《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附圖;7、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8、建設用地批準書。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紙面,所需信息的獲取方式:快遞。”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X日簽收該郵件。被申請人簽收該郵件后于2024年X月X日作出答復“根據您的申請,我局按照程序依法函告該企業(yè)征求意見,該公司回復因涉及其公司商業(yè)秘密,不同意進行公開?,F就您申請答復如下:對您申請的上述信息不予公開?!?,并于2024年X月X日將信息公開答復通過EMS(單號:12113XXXX)郵寄至申請人,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簽收該郵件。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劉XX同志申請信息公開的答復》、被申請人提交的EMS郵寄憑證復印件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商業(yè)秘密具有非公開性,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墩袠伺馁u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范(試行)》規(guī)定,公布出讓結果應當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開發(fā)程度、土地級別、容積率、出讓年限、供地方式、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內容,本案中申請人申請的第3項、第5項信息公開的內容不符合商業(yè)秘密所要求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前提條件,被申請人可以對不適宜公開的信息進行適當處理、確保不侵害第三方權益的情況下進行公開。本案申請人申請的信息公開為8項內容,被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答復“因涉及第三人公司的商業(yè)秘密,申請的信息不予公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

根據本案的情況,雖然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經第三人同意可以予以公開,并不等于信息涉及方是認定商業(yè)秘密的主體,也不等于案件第三人不同意公開的信息就是商業(yè)秘密。被申請人未提供認定有關政府信息為商業(yè)秘密的程序和證據,其認定沒有法律法規(guī)的支撐,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作出的《關于劉XX同志申請信息公開的答復》,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重新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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