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人:翟XX
被申請人: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4950XXXX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X月X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經(jīng)過審查后,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4950XXXX號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本人停車位置屬于一個市場,前面的路剛修好,沒有禁止停車的標示,對于一個外地人沒有一個短信通知。
被申請人答復:
一、2024年X月X日X時X分,申請人翟XX將豫ARXXX小轎車違規(guī)停放在河南省洛陽市孟津區(qū)XX路與XX交叉路口往東北約200米(XX花園北側約100米)XX花園公租房(道路上)不按規(guī)定停放車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上述違法行為有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本機關決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該處罰認定事實充分,程序正當合法。
二、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不服理由,答辯如下:
1.關于違停行為:根據(jù)現(xiàn)場采集的違停照片顯示,申請人的車輛違規(guī)停放在非機動車道上,該違停行為事實確鑿,證據(jù)充分。
2.關于禁停標志:并非只有設置禁停標志的地點才不允許停放車輛,駕駛員在停車時需要遵守法律規(guī)定,確保停放行為合法、合規(guī),減少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和公共利益的影響。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备鶕?jù)現(xiàn)場照片可見,該車輛停在城市道路上,實際存在違停行為。
3.關于違停告知方式:由于城區(qū)車輛流動性大且動態(tài)性強,為保證治理成效,2024年1月1日以后,違停治理采取流動巡邏的方式采集違停信息,一旦發(fā)現(xiàn)有違停行為,立即進行治理,并直接在違停車輛上張貼違停告知單,并不是申請人認為的只有收到違停短信提醒的才能下達違法告知。綜上所述,申請人翟XX要求撤銷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4950XXX號處罰決定書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
該案違法停車圖片清晰,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谝陨洗饛停暾埲说倪`法行為確實存在,其提出異議的理由均無法可依,答復人的程序正當合法,適用法規(guī)準確。因此,應當依法維持本機關作出的決定。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X月X日X時X分許,申請人的車輛豫ARXXX小型汽車在洛陽市孟津區(qū)XX路與XX路交叉路口往東北約200米(XX花園北側約100米)XX花園公租房(道路上)不按規(guī)定停放車輛的行為,被被申請人拍照記錄,現(xiàn)場進行證據(jù)采集并開具違法停車告知單,2024年X月X日,申請人至被申請人處接受處理,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依法作出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4950XXX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處200元罰款,并送達申請人。
另查明,違停行為人需注冊綁定“洛陽孟津違停處理”微信小程序,并完善車主信息后可收到違停告知相關信息的短信提醒。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jù)“《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關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相關行政處罰權的公告》第三條第一款:2023年12月6日(含)之后,對于城市區(qū)內(nèi)“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區(qū)城市管理執(zhí)法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依法予以處罰;對于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該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區(qū)城市管理執(zhí)法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敝?guī)定,被申請人有權就申請人違反“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北景钢?,申請人將車輛停放在未規(guī)劃停車泊位的道路上,其未按規(guī)定停放機動車,已構成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拍攝的照片資料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被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進行處罰事實清楚、于法有據(jù)。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依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4950XXX3號《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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