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人:仲XX
地 址:江蘇省邳州市XX鎮(zhèn)
被申請人:洛陽市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4〕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于2024年8月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經過審查后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4〕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2、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違法;3、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決定并書面答復申請人。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在“洛陽市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的網店購買了一款“XX”品牌的《XX植物清香牙膏》,因在購物中產生交易糾紛并發(fā)現其存在違法行為,于2024年8月X日通過書面的形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后收到被申請人落款為8月X日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4〕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申請人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復議。
1、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第四條、《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請復議機關審查原行政行為的證據與申請人實際購買的產品、舉報的內容是否具有關聯性,證據是否真實、合法、有效,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組織電話調解,依法組織線下聽證。
2、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時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能證明被舉報方存在舉報事項中的違法行為,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本案中被舉報方在被申請人管轄范圍內注冊并經營,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能證明違法行為發(fā)生不在其管轄范圍,而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能證明被訴方存在違法行為,那么被申請人應當進行立案,立案后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可以中止。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理由為“查無實地”,該不予立案的理由不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所列的情形,被申請人以找不到人為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違反了《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應當予以立案的規(guī)定且不符合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3、被舉報方在被申請人處登記注冊,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未窮盡手段調查核實,屬于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比如:網店都可以直接發(fā)起與商家的聊天的,被申請人也可以通過該渠道進行聯系。
4、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因此被訴行政答復未告知訴權,屬于違法行為。行政訴權是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其中包含一定的選擇權利,為了能保障申請人及其他公民的知情權,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捍衛(wèi)政府與法律的權威,應當撤銷重作。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違法,答復內容不全面且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應當予以撤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本案投訴舉報案件已終結,相關證據或材料已歸檔,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法律規(guī)定本案中申請人表述清楚,無需提供證據材料,貴府如需獲得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的購買記錄等證據可以向檔案保管部門或第三方平臺所在地主體依職權調取,請貴府書面審查,將原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郵寄申請人,如貴府認為不應當受理,請將訴訟法院名稱、地址一并告知。請貴府依據《行政復議法》糾正不當行政行為、監(jiān)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爭議等立法目的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
一、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2024 年8月X日,我單位收到仲XX關于對洛陽市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訴舉報信,信上稱自己在被舉報方經營的淘寶平臺“XXX”店鋪購買了一款“XX”品牌的植物清香牙膏存在質量問題。
接舉報后,迅速啟動調查程序,根據投訴舉報人提供的淘寶店鋪信息,登錄“XXX”淘寶店鋪,執(zhí)法人員查詢到洛陽市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是淘寶店鋪“XXX”的經營主體。我所執(zhí)法人員立即對洛陽市洛陽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注冊地址河南省洛陽市孟津區(qū)XX市場XX路XX號進行檢查。經檢查在注冊地未見到該公司門面房,走訪該區(qū)域市場管委會負責人楊XX,楊XX稱從未該店在此從事經營活動,并愿意作證。
通過國家信用公示系統(tǒng)無法查到該公司聯系人劉XX聯系電話。由于無法聯系到當事人,綜合該案調查的情況及申請人提供的投訴舉報材料,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該投訴舉報案件不符合立案的條件。2024年8月X日,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對該投訴舉報事項不予立案。
針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被申請人積極履職、充分展開調查,并嚴格按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的要求辦理,程序合法合規(guī)。
二、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
2024年8月X日,執(zhí)法人員在該涉事工商戶注冊地址進行實地現場調查,并未在其經營地址找到該市場主體,我局執(zhí)法人員按照該涉事主體注冊登記所走訪,無法與涉事公司取得聯系。根據以上調查結果,我局工作人員登錄國家企業(yè)信用公示系統(tǒng)查看,洛陽市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X日被我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線索,依據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了案件線索的核查、調查取證,以及不予立案的審批。被申請人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對舉報案件核查處理,并將不予立案的調查結果在法定期限內通過郵寄方式告知了申請人,履行了告知義務。申請人對投訴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及回復完全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
綜上,被申請人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8月X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稱自己于2024年4月X日在被投訴舉報人經營的淘寶店“XXX”購買的“XX植物清香牙膏”未備案或者簡化備案,存在涉嫌擅自銷售的違法行為,提供不出該產品的檢測報告,存在涉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等。被投訴舉報人無法提供涉案產品的檢測報告及進貨證明,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宣傳的功效無依據,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召回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并依法組織調解,獎勵舉報人,責令被投訴舉報人承擔退一賠十的法律責任等。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于2024年8月X日到被投訴舉報人的注冊地址河南省洛陽市孟津區(qū)XX街道XX市場進行現場檢查,未發(fā)現該公司的實際營業(yè)場所,被申請人依法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被申請人經過調查,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8月X日作出洛孟市監(jiān)〔2024〕不第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洛孟市監(jiān)〔2024〕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并向申請人進行了送達。同日,被申請人向杭州市XX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出洛孟市監(jiān)函〔2024〕XX號《洛陽市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告知函》,建議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淘寶平臺)所在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洛陽市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寶平臺”的網店“XXX”采取管控措施,規(guī)范其經營行為。另查明,被投訴舉報人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投訴舉報信、現場檢查筆錄、不予立案審批表、告知函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及時指派執(zhí)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經過調查后決定不予立案,依法作出洛孟市監(jiān)〔2024〕不第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洛孟市監(jiān)〔2024〕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并向申請人進行了送達,同時依法向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淘寶平臺)所在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進行了告知。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4〕不第X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及洛孟市監(jiān)〔2024〕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事實清楚,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市監(jiān)〔2024〕投告第XX號《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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